question-icon 联系单约定不予索赔是否有效?

我和合作方签了个联系单,里面有约定不予索赔的条款。现在对方出了问题给我造成损失了,我不知道之前那个约定还有没有效,能不能再找对方索赔。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联系单里的不予索赔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展开 view-more
  • #索赔约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判断联系单约定不予索赔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约定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联系单通常也是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的一种约定,本质上也属于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联系单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它就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然而,合同约定并非都是绝对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联系单中约定不予索赔的条款存在以下情形,那么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另外,如果该不予索赔的约定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受损害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旦撤销权行使,该不予索赔的约定就不再具有效力。 所以,联系单约定不予索赔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可撤销等情形。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