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间已过是否还继续有效?


合同履行期间已过是否继续有效,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履行则是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且该期限已经届满,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合同通常会终止,也就不再具有继续履行的效力。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月内向乙交付货物,乙在收到货物后一周内支付货款。如果甲按时交付了货物,乙也按时支付了货款,那么在这个履行期限结束后,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合同就自然终止,不再继续有效。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合同履行期间已过,合同仍然可能继续有效。一是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合同的主要履行期限已过,涉及到结算、清理等方面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合同终止后,双方需要对已经完成的交易进行结算,确定各自的债权债务,这时结算条款就会发挥作用。 二是后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这些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合同履行期限已过,当事人仍然需要履行。例如,在一份技术合作合同履行期满后,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仍有保密的义务。 此外,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方也接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双方以实际行动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合同继续有效。比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继续收取租金,那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期间已过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就不再有效,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