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是行为犯吗?
我想了解一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性质。最近看到有人破坏了一些交通设施,我就很疑惑,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不是只要实施了破坏行为就算犯罪,而不用考虑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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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为行为犯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 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些法律条文来看,破坏交通设施罪并不单纯是行为犯。判断该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如果破坏行为达到了这种危险程度,即使没有实际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也构成该罪。也就是说,该罪的既遂不仅仅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还要求该行为产生了特定的危险状态。 举例来说,如果有人只是轻微地损坏了道路旁的一个交通标志,但这种损坏并不足以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那么就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相反,如果有人破坏了铁轨上的关键部件,使火车有发生倾覆的危险,即使火车最终安全通过,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也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所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不是典型意义上只要实施行为就既遂的行为犯,而是需要结合行为是否产生了法定的危险状态来认定犯罪既遂与否的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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