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我家收到了危房通知书,不太清楚这到底是什么性质。我想知道它是不是行政行为啊?这对我处理房子的事情很关键,要是行政行为,那后续处理可能就有不同的程序和规定,我现在就想弄明白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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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危房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我们首先得了解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等行政机关做的事儿,会对咱们老百姓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对于危房通知书,如果是由有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比如住建局等,依据其行政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房屋的危险状况进行认定后发出的,那就很可能属于行政行为。因为这个通知书一旦发出,会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比如,可能要求对危房进行整改、限制使用甚至拆除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表明行政行为是受法律规范和约束的。 不过,如果这个所谓的“危房通知书”不是由行政机关发出,或者发出的主体没有相应的行政职权,那它就不属于行政行为。比如,一些没有资质的民间机构随意开具的危房通知书,是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的。所以,判断危房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关键要看发出主体以及是否是在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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