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期间另一方借的钱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吗?
我正在和另一半起诉离婚,这期间他借了不少钱。我很担心这些债务之后会算到我头上,让我一起偿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起诉离婚期间另一方借的钱到底要不要双方共同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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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起诉离婚期间另一方借的钱是否需要双方共同偿还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起诉离婚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理论上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另一方借的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支付家庭的水电费、孩子的教育费用等,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然而,如果这笔借款是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并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债权人又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你共同偿还。 例如,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期间私自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你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你们共同经营的生意等,那情况就不同了。所以,要判断是否共同偿还,关键看借款用途以及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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