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是否要求期限届满?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合同纠纷,涉及到迟延履行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迟延履行是不是必须要期限届满才构成。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稍微延迟了几天,这种情况算不算迟延履行呢?我想了解下迟延履行和期限届满之间具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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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要求期限届满。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方未按约定时间履约。广义上的迟延履行涵盖了债务人给付及债权人受领方面的滞后;从狭义角度出发,仅限于债务人的给付延迟。 其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点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这是因为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可能存在时间差,按执行通知书时间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起点,会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有损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最后,在实际计算迟延履行相关责任时,比如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由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组成。前者由生效法律文书所定利率计算得出,若无相关规定则不予计算;后者的计算方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偿还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总之,迟延履行是以期限届满为前提的,在期限未届满前,一般不构成迟延履行。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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