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我遇到一个案子,其中有证人证言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比如录音、录像。我不知道这种形式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算不算电子证据,这对案件的证据认定很关键,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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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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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通常是属于电子证据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简单来说,就是借助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形成的,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信息。它是随着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这些数据信息能够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出来,并且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像录音、录像等,是通过电子设备记录证人陈述内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存储,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所以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 不过,虽然这类数字化记载的证人证言属于电子证据,但要成为有效的定案依据,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方面,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如不能通过威胁、强迫证人等方式取得证言。另一方面,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即证人证言要真实反映案件情况,并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关联。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才能在法律上发挥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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