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分割的一部分?
我打算和配偶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有个疑问。我有企业年金,不知道这部分是否要和配偶进行分割。我不太清楚企业年金在离婚财产分割里的规定,想了解一下它到底属不属于要分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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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离婚时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分割的一部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给员工额外的一份养老保障。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企业年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企业年金,离婚时一方主张将企业年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企业年金部分,通常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这是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等财产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范畴,企业年金的积累也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 但要是离婚时夫妻一方还未退休、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另一方不能直接要求分割整个企业年金账户。不过,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那部分企业年金,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将这部分对应的金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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