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鉴定结论是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我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遇到了鉴定结论相关的事儿。我不太清楚这个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法里到底是个啥情况,不知道它属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内容,想弄明白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里到底是啥地位,受不受民事诉讼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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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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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一个重要的证据形式,但需要说明的是,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鉴定结论”这一表述变更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通俗来讲,就是具备专业知识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给出的鉴定意见,能为法官判断赔偿金额等提供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鉴定意见。这明确了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合法地位。也就是说,鉴定意见是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证据范畴。 同时,该法还对鉴定意见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例如,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保障了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些规定确保了鉴定意见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合理、公正的运用。所以,鉴定意见(原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重要的规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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