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这种说法对吗?

我经营着一家生产企业,最近在处理出口退税相关税务时,听说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我不太确定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到底能不能抵扣,有什么依据和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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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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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能否抵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目的是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而进项抵扣则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能否抵扣,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税办法,这里的“抵”税,就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但是,如果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属于免税项目,根据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对于这部分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就不能抵扣。 综上所述,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能否抵扣,需要根据具体的出口退税办法以及出口业务的性质来判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核算和处理出口退税及进项抵扣事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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