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之日是否计算利息?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了破产,现在已经进入破产受理阶段。但是有债权人提出要计算从破产受理之日起的利息,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合理吗,想了解下破产受理之日到底要不要计算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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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受理之日是否计算利息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详细来说明。 首先,要明确利息停止计算的时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就意味着,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利息的债权就不再计算利息了。 这么规定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破产程序是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如果继续计算利息,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人获得过多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从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也有利于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便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例如,A企业欠B企业一笔附利息的债务,在A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计算利息。但当法院受理A企业的破产申请后,这笔债务的利息就停止计算了。B企业在申报债权时,只能申报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产生的本金和利息。 所以,一般情况下,从破产受理之日起,附利息的债权是不再计算利息的。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附利息的债权,如果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自然也就不存在利息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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