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侦一次后公安不再移送合法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后,现在公安那边一直没有再把案子移送上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是否正常,想知道公安退侦一次后不再移送是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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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退侦一次后公安不再移送是否合法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补充侦查,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补充证据等,对案件进行的再次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如果退侦一次后公安不再移送,存在几种可能的情况。一种是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发现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公安不再移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一种情况,如果公安没有正当理由,在退侦一次后无故不再移送,这可能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有侦查必要的情况下,公安有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侦查并移送案件。如果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确保案件的正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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