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出资是否仅限于普通合伙人?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开个合伙企业,在出资方式上,我想用劳务出资,但不太清楚劳务出资的规定。听说劳务出资仅限于普通合伙人,是这样吗?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避免之后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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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出资
  • #普通合伙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中,劳务出资确实仅限于普通合伙人。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背后的逻辑。 首先,我们要明白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深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通常不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表明普通合伙人是可以以劳务形式出资的。 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务出资的价值难以进行准确评估和量化,且劳务具有人身属性,难以像其他财产那样进行转让和清算。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允许其以劳务出资,当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可能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劳务出资可以与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相匹配。所以,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劳务出资仅限于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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