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地违法吗?


拆迁征地本身并不一定违法。判断其是否违法,要从多个方面来看。 首先,要看目的是否基于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情形,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项目。如果并非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开展征收,就是违法的。 其次,看征收主体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乡镇政府都没有权力征地。若不是法定主体进行征地,属于违法。 再者,看是否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未经依法批准就征地,肯定违法。 另外,看补偿是否到位、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如果补偿不全面或者不及时,也是违法的。 最后,看程序是否合法。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比如要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相关方意见等。若不遵循法定程序,同样构成违法。 总之,拆迁征地只有在目的、主体、批准、补偿、程序等各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是合法的,否则就可能违法。 相关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像上述提到的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等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是合法征地拆迁的前提条件。 征收主体:是指依法有权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在我国法定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征收农用地的必要前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