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片开发是不是要征地拆迁?


成片开发并不完全等同于征地拆迁,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成片开发是政府主导的对特定区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重新规划与建设的活动,目的是落实国家“缩小征地范围”的政策导向,由政府统筹城市建设、统一开发、统一征收,防止建设项目遍地开发、混乱无序。在这个过程中,部分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征地拆迁,但并非所有的成片开发都意味着大规模的拆迁。据相关部门初步统计,方案中征收房屋面积只占到方案总土地面积的10% - 15%,单个片区涉及的征收房屋数在十户到百户之间,也有部分片区完全不涉及房屋征收,拆迁体量非常小。 其次,从法律定义和实施过程来看,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给予补偿的活动,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而拆迁则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等目的,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主要涉及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拆除,以及原房屋权利人的补偿和安置。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更多的是增强当年度集体土地征收的计划性和时序性。且在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申请。 另外,在实施农村土地征用之时,必须参照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例如对于被征用耕地,其补偿费应该设定在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之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对相关补偿费用作出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