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征地拆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既包括自然现象,比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也包括社会现象,例如战争、军事行动、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作出的征收征用行为、工人罢工等。 从征地拆迁的性质来看,如果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例如国家立项建设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这种拆迁具有不可预测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比如,某地区为了修建一条连接重要经济区域的高速公路,需要对沿线部分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对于受影响的土地和房屋的相关权益人来说,这种拆迁是他们无法事先预见、无法通过自身行为避免,也无法克服的,就属于不可抗力。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征地拆迁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依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然免除责任,但需遵守法律的特殊规定。 然而,如果是一般的商事主体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拆迁,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例如,某个企业为了扩大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自行购买土地并对土地上原有的住户进行拆迁,这种拆迁是企业基于自身商业目的进行的,不属于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总之,判断征地拆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关键在于拆迁行为是否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