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限是否分为四个层次?
我对立法权限不太清楚,听说立法权限是分层次的,好像是分为四个层次,我想知道是不是真的这样,这四个层次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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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限确实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立法权限的概念,立法权限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第一个层次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个层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三个层次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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