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是否仍然存在?

我之前因为客户拖欠加工费,留置了他的一批货物。现在距离留置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客户还是没还钱。我不太清楚留置权有没有有效期,想知道到现在我的留置权是不是还存在呢,要是不存在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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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判断留置权是否仍然存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如果留置权人已经丧失了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比如留置的货物被债务人偷偷拿走,或者留置权人主动归还了留置财产,那么留置权就消灭了。其次,如果留置权人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这意味着双方达成了新的债务解决方案,留置权也会随之消灭。 再者,留置权的行使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期限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超过合理期限,且经过法定程序处理了留置财产,留置权也会因实现而消灭。 结合您的情况,您需要确认自己是否仍然占有留置的货物,是否接受了债务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以及是否已经过了合理的债务履行期限等。如果您仍然占有货物,没有接受其他担保,且在合理期限内,那么留置权一般是仍然存在的。如果您对留置权的具体情况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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