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是否会被列入失信人?
我有个官司输了,现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了。我挺担心的,就想知道是不是强制执行之后就一定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啊?我也不是故意不还钱,只是暂时资金周转不过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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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失信人,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并不是强制执行后就一定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并非主观上拒绝履行义务,例如因经济困难、突发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一般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但如果明明有能力却找各种借口不还钱,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阻碍执行,那就很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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