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借贷是否算共同债务?
我和配偶正在经历离婚冷静期,期间我因为一些生活开销借了一笔钱。我不太清楚在这个特殊阶段借的这笔钱,在法律上会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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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离婚冷静期借贷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先明白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签名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但另一方事后表示同意一起还的,又或者是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的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还没有正式解除。如果这笔借贷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用于支付家庭的水电费、孩子的教育费用等,那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在冷静期为孩子缴纳学费而借的钱,这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通常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然而,如果借贷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并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债权人又不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一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在冷静期独自借款去投资一个与家庭无关的项目,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从中受益,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算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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