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居办理离婚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算共同债务?

我和配偶正在分居办理离婚,这段时间我发现对方产生了一些债务。我不太清楚在分居办理离婚这个特殊阶段,这些债务还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我需不需要一起承担?想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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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分居办理离婚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分居办理离婚期间,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者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那显然属于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了字,或者一方在另一方借债后表示认可这笔债务,这种情况下债务双方都要负责偿还。 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并且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像为家里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学费等,即使处于分居离婚阶段,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这些支出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必需的。 然而,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去投资做生意赔了钱,而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就不属于共同债务,应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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