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近在处理一些和婚姻相关的事务,对债务问题很困惑。想知道离婚前产生的债务,到底哪些算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算呢?就怕到时候有纠纷,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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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债务并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两人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这种情况下依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涉及到离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事后追认:就是一方在债务发生后,明确表示同意承担这笔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指为满足家庭日常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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