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之间的债务由谁承担?


在探讨离婚冷静期之间的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接下来我们看债务承担的问题。债务一般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比如双方共同签字借款,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个债务通常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例如,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向他人借款用于家庭装修,那么这笔债务在离婚冷静期也是共同债务。 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为孩子支付学费、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不过,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私自大量借贷用于赌博等个人不合理消费,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种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己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