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必须要进行调解吗


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必须调解。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途径,当事人有多种选择来处理事故。 首先,自行协商解决。这适用于一些轻微的交通事故,若双方能够就责任认定、赔偿事宜等达成一致,就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比如两车轻微刮擦,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能就维修费用等谈拢,就不用通过其他复杂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其次,申请交管部门调解。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且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同时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10日指10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不计在内 ),交管部门才会调解。但这不是强制要求,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等情况,就无法进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不同意调解的,不适用调解。 最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当事人认为调解无法满足自己的诉求,或者不愿意调解,都可以直接起诉。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公正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如事故严重程度、双方争议大小等,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处理方式,调解不是必然选择。 相关概念: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各方请求交管部门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帮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一种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用来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