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是否属于连带担保责任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给别人的债务做了抵押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要钱。我不太清楚抵押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有啥区别,也不知道我作为抵押担保人,是不是要像连带担保人那样承担责任。想问问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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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和连带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抵押担保人一般不是连带担保责任人。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置张三的房子来收回借款。 连带担保责任则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跳过债务人,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还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而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抵押担保和连带担保在法律性质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有明显区别,抵押担保人通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除非在抵押合同中特别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否则抵押人仅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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