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是房屋他项权证吗?
我在处理房产抵押相关事务时,拿到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前听说过房屋他项权证,不太清楚现在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不是和房屋他项权证是一回事,它们在功能和法律意义上有什么不同吗?我想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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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不是一回事。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房屋他项权证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把房子抵押给别人或者机构时,人家拿到的一个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一定权利的凭证。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向申请人发放的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的凭证。它涵盖的范围更广,不局限于抵押,还包括其他一些不动产相关的权利登记情况。 从法律依据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施行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统一规范。在该条例实施之前,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的主要证明形式。而条例实施后,逐渐以不动产登记证明来替代房屋他项权证,目的是为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提高登记效率和管理水平。这意味着现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成为了更规范、更统一的权利证明文件。 在实际使用中,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效力与房屋他项权证也有所不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更加全面地反映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它依托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更加准确和完整。而房屋他项权证主要针对房屋抵押等特定的他项权利,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并且在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时,现在一般都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有效的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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