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生效后再起诉是否算重复起诉?
我之前遇到一个纠纷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但我对结果还是不太满意,就想向法院起诉。我不太确定这种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去法院起诉的情况,算不算重复起诉啊?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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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重复起诉这个概念。简单来说,重复起诉就是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并且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对于仲裁裁决生效后再起诉是否算重复起诉,要分情况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般情况下,仲裁和诉讼是相互独立的程序。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由于仲裁和诉讼是不同的程序,仲裁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前诉”,所以通常不构成上述法律规定意义上的重复起诉。 然而,如果仲裁裁决已经对纠纷进行了实质性的处理,而当事人起诉的内容和仲裁处理的内容高度一致,并且符合上述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法院可能会认定为重复起诉。例如,仲裁已经对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作出了裁决,当事人又以相同的合同、相同的违约事实和相同的赔偿请求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所以,仲裁裁决生效后再起诉是否算重复起诉,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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