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是否合并计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是合并计税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 首先,来了解一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这两个概念。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简单来说,就是您在某个单位上班,单位发给您的各种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这通常是您独立从事一些劳务活动获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同时,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要合并计入综合所得来计算应纳税额。可能在平时取得收入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会分别预扣预缴税款,但到了年底,要把这两项收入加在一起,统一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来计算最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比如,小张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同时在业余时间为其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每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每月发放工资时,单位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小张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务报酬的公司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小张的个人所得税。到了年度汇算时,就需要把小张全年的工资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合并,按照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平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多了,税务机关会退还多交的部分;如果少交了,就需要补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