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领用自产的存货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我公司管理部门领用了一批自产的存货,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税法上算不算视同销售。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要是算视同销售,我们该怎么处理相关税务;要是不算,又有什么依据。希望懂行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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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管理部门领用自产的存货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确定。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而管理部门领用自产的存货,通常是用于企业自身的管理活动,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列举范围。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增值税是对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管理部门领用存货并没有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没有产生新的增值环节。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就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以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管理部门领用自产存货属于企业内部的资产使用,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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