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遗失物品超市有责任吗


在超市遗失物品,超市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将物品寄存在超市的寄存处导致丢失,超市通常是有责任的,甚至可能需要赔偿损失。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并且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把物品寄存到超市寄存处,保管合同成立,超市作为保管人就有义务妥善保管物品 。 其次,如果是在超市中自己随身携带的东西丢失,一般情况下超市不负责任,但超市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发现东西丢失后可立即报警,警察有权调看超市的所有监控来查找物品下落,超市必须提供监控录像。 另外,当选择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存放物品时,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而非保管法律关系。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须向保管人转移寄存物的占有。而使用自助寄存柜时,只是取得了该柜箱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该柜内物品占有的转移,超市方无法对物品进行控制和占有,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在借用法律关系中,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足以证明确曾将包放入自助寄存柜内,并且包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或是超市在提供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能要求超市负责。 总之,如果在超市遗失物品,要先判断物品的保管状态和丢失情况,若与超市协商赔偿,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是在超市丢了东西,并且能证明财物数量和价值。 相关概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须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借用法律关系:一方将物品借给另一方使用,出借人在交付无瑕疵能正常使用的借用物后,一般对借用物内物品不承担保管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