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时间是否为判决书时间?
我涉及一场经济纠纷,法院刚下达了判决书。现在税务局说从判决书时间开始我就有纳税义务了。我不太明白,不是应该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时间或者款项到账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吗?想知道纳税义务时间到底是不是判决书时间。
展开


纳税义务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简单来说,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你得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税了。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时间并不是统一规定为判决书时间。不同的税种,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方式是不一样的。 以增值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实际操作中有更具体的规定,比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再看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定。 不过,在一些涉及司法判决的情况下,如果判决书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并且该规定符合相关税法的原则和规定,那么纳税人就需要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来履行纳税义务。比如,在一些涉及补缴税款的案件中,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从某个特定时间开始计算纳税义务,这个时间可能就是判决书上所确定的时间。但这只是特殊情况,并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纳税义务时间就是判决书时间,要根据具体的税种以及相关税法规定来确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