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怀孕未登记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我和对象没登记结婚,但我现在怀孕了。周围人说法不一,有人说我们这种情况算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有人说不算。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像我这样怀孕了但没登记,到底属不属于事实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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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怀孕未登记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事实婚姻的定义。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从法律的发展进程来看,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不同的阶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婚姻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很多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进行登记,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承认这种关系为事实婚姻。 然而,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制度逐渐完善,登记结婚成为了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法律不再承认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延续了上述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怀孕,只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所以,若怀孕未登记这种情况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女方怀孕,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不过,虽然双方的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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