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否属于人格权?
我想弄清楚探望权的法律性质,不知道它是不是属于人格权。因为最近在处理一些和探望权相关的事情,搞不清楚这个问题就没办法更好地维护自己这方面的权益,所以想问问探望权到底是不是人格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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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探望权是否属于人格权,我们得先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探望权,简单来说,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它主要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履行教育等相关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强调的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关乎个人的生命、身体、尊严等方面。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明确了探望权的来源和地位。而人格权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也有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 由此可见,探望权不属于人格权。它与人格权有着不同的性质和侧重点。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其目的是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的权利,侧重于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所以,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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