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可以隔代行使吗?还有哪些人能行使探望权?
最近在处理家庭法律相关的事情,对探望权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从法律规定来讲,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隔代的亲属能不能行使探望权呢?另外,除了父母,到底还有哪些人是能够行使探望权的?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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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探望权不可以隔代行使。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这是法定的权利,是法律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明确指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直接规定爷爷、奶奶等隔代亲属拥有探望权。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条规定,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那么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且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这是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除了上述特殊情况外,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通常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一般不能作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抚养时间长短也不是决定探望权的依据。 虽然法律没有赋予隔代亲属普遍的探望权,但从情理上来说,很多家庭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考虑到老人的情感需求,在不影响孩子成长的前提下,配合老人看望孩子。 总之,探望权主体的确定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结合具体家庭情况和对孩子成长的影响来综合考量。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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