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女方的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在起诉离婚时,女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都算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讲,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夫妻二人或其中一人以个人名义对外所承担的债务,而且这笔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给第三者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有几种情况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这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人都在借条之类的债务凭证上签字了,那肯定就是共同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比如说一方借了钱,后来另一方知道了并且表示同意认可这笔债务,这也属于共同债务。还有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日常买菜、交水电费、孩子上学费用等这些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而借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比如说,女方自己背着男方去借了一大笔钱,用来买奢侈品、进行个人高消费等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事情,这种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不过这里有个例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女方借钱是为了给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进货,虽然是她个人名义借的,但这就属于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是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直接用共同财产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夫妻二人或其中一人以个人名义对外所承担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给第三者的款项。 事后追认:一方知晓另一方所借债务后,明确表示同意认可该债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