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有个朋友好像陷入了一个疑似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里。有人打着投资项目的旗号,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很多人把钱投进去。我不太明白这种情况是不是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想了解下关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好判断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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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犯罪里的一个重要罪名。我们先解释一下这个罪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但是却做出了和吸收公众存款一样效果的行为,从而达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一条指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比如一些公司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实际上却是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大量群众投入资金,这种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扰乱了金融秩序,就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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