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房屋确权有哪些新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确权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院在离婚房屋确权方面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离婚房屋确权,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但也会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责任,法院可能会在分割房屋时适当予以倾斜。 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房屋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又有所不同。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进行离婚房屋确权时,还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例如,如果一方没有其他住房,法院可能会在房屋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权益。 总之,法院在离婚房屋确权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公正的处理,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