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证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证的判决主要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法院会根据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首先,如果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付清全部房款,且房产证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张三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也是张三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归张三所有。 其次,若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不论房产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该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李四和王五婚后一起买了套房子,不管房产证写的是李四还是王五,或者两人名字都有,离婚时都要共同分割。 再者,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赵六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和孙七一起还贷,房产证是赵六的名字,离婚时先协商,协商不成房子可能归赵六,但赵六要给孙七一定补偿。 此外,如果是父母出资购房,情况又有所不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