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一般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我们名下有一套共同的房子。现在我们对房子的归属有很大分歧,都想争取到房子的所有权。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离婚后房屋一般是按照什么原则来判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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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判决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我们要明白不同类型的房屋在法律判定上是有区别的。 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就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自己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还是男方的。 若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女方婚前付了首付买了房,婚后和男方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大概率会判给女方,但女方要给男方一定的补偿。 对于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可能是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也可能将房屋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所得款项。 此外,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情况又有所不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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