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效力及处理是怎样的?

我最近找工作签合同,发现合同里好像少了一些规定里该有的条款。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份劳动合同还有效吗?要是无效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如果有效,又该怎么处理这些欠缺的条款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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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这些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对于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用了“应当”二字,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劳动者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但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实际上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一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实践中发生效力争议时,劳动关系往往已存续一段时间,若仅因欠缺某必备条款就认定无效,不利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且可能违背双方真实意愿。另一方面,从法律体系看,虽然第十七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必备条款,但第十一条规定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集体合同规定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说明欠缺劳动报酬条款可通过其他方式补正;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欠缺必备条款不必然无效,可补正,且由行政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也无权认定无效。 那如果遇到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该怎么处理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相关概念: 必备条款:就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这些条款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益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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