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发现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不给员工交社保等问题。我想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不清楚他们会按照什么标准对公司进行处罚。所以想了解一下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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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关于罚款标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更详细的说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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