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开除员工的规定及赔偿是怎样的?


在劳动法领域,开除员工实际上可分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况,不同情形下的规定和赔偿方式是不一样的。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劳动者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些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比如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多次无故旷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开除该员工,就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员工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就是5000×3×2 = 30000元。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