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最新的医疗法规有哪些?


在民法典中,有不少与医疗相关的重要法规。首先,我们来谈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就好比去餐厅吃饭,服务员要告诉你菜品的原料、做法、可能的过敏风险等,你有权利知道这些信息后再决定是否要吃这道菜。在医疗场景里,患者有权利了解自己的病情和医生准备采取的治疗方法,医生也有义务清晰地告知。 其次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举个例子,如果医院把患者的病历弄丢了,之后患者出现了医疗纠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会先认为医院是有过错的。因为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医院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另外,还有关于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就像你买了一个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你既可以找厂家索赔,也可以找卖给你商品的商家索赔。在医疗中,如果是因为药品、器械等问题导致患者受损,患者可以有多种索赔途径。 最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在医院看病时,患者的病情、个人资料等都属于隐私范畴,医院和医生有责任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