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婚姻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我国对于婚姻财产分割有明确且详细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来分割。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比如,会适当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女方以及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 另外,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如果夫妻之间有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总之,婚姻财产分割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双方保持理性和冷静,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