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未到期在法律上称作什么?

我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是三年,现在刚过一年,房东就想提前收回房子。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这种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该怎么称呼,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的专业说法以及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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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租赁合同未到期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合同的履行期限问题。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界限,它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对于租赁合同而言,当合同未到期时,意味着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未到期,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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