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磋商性招标不公平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参与了一个磋商性招标项目,感觉整个招标过程不太公平。比如在评审标准上,有些条款好像是特意为某个特定的投标者设置的。我想质疑这种不公平现象,但不知道从法律层面该依据什么,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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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你质疑磋商性招标不公平的时候,有不少法律依据可供参考。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它是规范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在磋商性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这一原则的情况,比如招标人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等重要信息,或者在评标过程中对不同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认定招标活动不公平。这时候,相关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来质疑招标的公平性。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适用于政府采购领域的磋商性招标。该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政府采购的磋商性招标中,出现了诸如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况,相关当事人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为质疑磋商性招标不公平提供了依据。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类似违反规定的情况,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以此来质疑招标的公平性。 而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具体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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