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还扣押物品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我之前有一批物品被执法部门扣押了,现在我觉得扣押的理由已经不存在了,想让他们把物品还给我,但不知道依据什么法律条款要求他们归还。我想了解一下发还扣押物品具体有哪些法律条款,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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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押物品发还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发还扣押物品是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这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扣押了相关物品,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物品和案件没有关系,就必须在三天内把物品归还给物品所有人。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扣押了嫌疑人住所内的一些物品,经过调查核实,其中部分物品与盗窃案件并无关联,那么就需要按照此条款及时发还。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也提到,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这表明在行政案件中,扣押物品也有时间限制,而且一旦确定与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例如,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部门扣押了相关经营物品,如果经过调查认定这些物品与非法经营行为无关,就应该马上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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