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朋友一起做了个项目,签合同的时候我俩都签了字。现在项目出问题欠了钱,债主找我还钱。我不太懂这里面的责任,想知道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需不需要替朋友也把钱还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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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当存在多个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要求的债务人不能以其他债务人也有责任为由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连带清偿责任有诸多规定。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这就明确了连带债务中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灵活选择向部分或全部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再如,在合伙关系中,《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合伙人对于合伙产生的债务要一起负责,若有合伙人多承担了债务,事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要回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 在保证合同方面,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此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连带清偿责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在有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各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但在债务人内部,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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