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中止有哪些法定事由?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现在进入执行阶段,但执行过程好像遇到点状况停了下来。我不太明白为啥会这样,想知道执行中止在法律上有哪些法定的事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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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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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申请人作为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延期执行。比如在一些债务纠纷执行中,债权人考虑到债务人暂时的困难,主动表示可以延缓一段时间再执行。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如果他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就会裁定中止执行。例如,执行法院要拍卖一套房屋,但案外人提出该房屋是自己的,并且有相关的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死亡,其相关的权利义务需要由继承人来承接,在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人决定是否参与执行等情况确定之前,执行程序需要中止。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需要确定谁来承担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过程中执行会暂时停止。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确实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 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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