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中交通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之前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涉及到工伤待遇里交通费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哪些情况下交通费能报销,报销标准是多少。想了解一下工伤待遇中交通费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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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待遇里,交通费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等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经过相关流程批准后,产生的交通费是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出的。 这里的统筹地区一般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这一级的区域。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因为本地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治疗工伤的需求。不过,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且报经办机构同意才行。经办机构通常是指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的审核和管理。 关于交通费的标准,不同的统筹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会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交通费标准。比如有的地区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硬座、硬卧,长途汽车等费用可以报销;而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等超出标准的交通方式,可能就需要职工自己承担费用了。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紧急就医乘坐救护车等费用,也可能会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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